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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玛机械

添加时间:2015/01/27 页面更新:2024/04/28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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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2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结日期:20--审理程序:二审审理人员:杨喆明;张晓菁;承怡文上诉人(原审被告)科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科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科玛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科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心持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下简称欧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宇东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至同年月,欧展公司科玛公司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加工定做合同份及产品购销合同份,约定由欧展公司为科玛公司加工各种规格型号的云母加热圈等产品,同时双方科玛机械还对交货时间地点结算方式及期限等进行了约定。欧展公司提供的年月日、年月日出库单上载明货物价款合计,元,欧展公司依上述份出库单向科玛公司开具金额为,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科玛公司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后欧展公司分别于年月1日月日月日月日月1日向科玛公司供货合计价款为,7元,欧展公司已向科玛公司开具上述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科玛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科玛公司已付款2,283.0元,尚欠,元未支付。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展公司科玛公司签订的定做合同及购……(本文书科玛机械还有字未显示)隐藏信息:为了秉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精神,同时尊重裁判文书原文的权威性,本网尽量不对所收录的裁判文书进行人为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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