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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采石场审批及生产要求

添加时间:2015/03/18 页面更新:2024/04/29 关键词:浙江生产, 采石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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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中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中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在全国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实现露天矿山本质安全,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于在中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今年的推广目标和实施方案,将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作为矿山安全整治安全准入把关和安全标准化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途径,认真贯彻实施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意见》(浙安监管矿号),督促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推广,实现今年全省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在露天普通爆破开采矿山的普及率达到%以上的目标。

对事故矿山和有重大隐患的矿山要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否则予以关停;对于确实无条件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的矿山,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开采方案,确保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各地要督促矿山企业密切注意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断层等软弱结构面情况,特别在大雨之后,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山安全。矿山企业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或方案)进行开采,应创造条件,实施中深孔爆破正规台阶开采,提高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水平,实现矿山开采本质安全。对于条件限制没有实现正规台阶开采而进行分层开采的矿山,要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布置开采作业面。对于仍使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依法关闭;对于达不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矿山,要限期整改。各地要对上报已经实施中深孔爆破矿山的真实开采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假借中深孔爆破之名进行其他爆破开采的,要严肃查处,以确保中深孔爆破实施到位,有效地改善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请各市安监局于每季度首月日前将上季度末各地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工作情况和《中深孔爆破开采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安监局。结合转变监管工作方式的要求和借鉴浙江省江苏省的工作经验,我局拟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模式作部分调整。

浙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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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组织对《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讨论,并将修改意见于年月日时前书面反馈至市安监局一处。超过核定保有控制数量的区县不得新增报建矿山项目(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并通过关闭整合兼并合并等方式减少矿山至控制数量以内。(二)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包括迁出原矿区范围以外重新建设的项目,下同),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区县安监局提出申请。

区县安监局通过会同国土公安乡镇(街道)政府等部门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联合选址,在审核安全开采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填写《重庆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选址安全条件审核表》,报市安监局备案和核发配号。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在市安监局核发配号之日起个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年)内,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按照停建矿山项目处置,不予继续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建设施工手续。(三)新建矿山的矿址确定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开采范围周边米范围内改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开采范围周边米(自年月日起执行米)范围内需爆破作业的新(改扩)其他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周边米范围内,不得有相邻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或其他单位(居民)的生产生活设施。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民居及其他人口聚居活动区和主要铁路公路河流湖泊及重要建构筑物等安全影响范围内不得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四)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的开采服务年限不得小于年(开采年限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露天采石场的生产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渝中区渝北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北碚区不低于0万吨/年;秀山县酉阳县黔江区彭水县巫溪县巫山县城口县开县奉节县云阳县不低于万吨/年;其他区县不低于万吨/年。二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一)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包括尾矿库回采闭库工程项目,下同),须履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三同时手续。

采石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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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应包含安全设施设计)。(三)对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审批,分别由市安监局区县安监局实施分级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矿山规模分类参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下同)及尾矿库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批复或答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采石场及尾矿库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区县安监局负责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批复或答复。(四)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后,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建设施工期由初步设计确定,需要延长施工期的,应向当地区县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施工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个月。(五)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新(改扩)建项目的营业性采掘施工单位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须按规定取得采掘施工类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六)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工作方案须报区县安监局备案。

(七)中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结束后,需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原设计的矿山布置开采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需要调整变更的,应立停止施工,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认真分析论证,确认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修改调整设计和出具设计变更通知(说明)书,变更后的设计应提交负责原项目审批的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

矿山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承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的单位不得出具该矿山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九)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超过个月未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改建或扩建矿山项目)的,须重新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超过建设施工期或试生产期的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须立停止施工或试生产。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管理(一)非煤矿山企业提出新办变更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由区县安监局指导企业编制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送市安监局审查决定和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区县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按期(一般不超过个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区县安监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报请市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超过个月,且未进入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区县安监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报请市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区县安监局要督促非煤矿山尾矿库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尾矿库项目不得进行新(改扩)建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使用。(五)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由区县安监局负责指导企业编制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送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按程序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年底前未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由当地区县安监局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由市安监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与在同一矿体开采的相邻矿山的开采设计范围间距不足米的矿山,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六)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企业,需提交相应变更申请和文件资料,应对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管理文件作相应修改调整。(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将原采矿许可证和新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交区县安监局查存。

如果有新建(矿址发生变化)改建(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等)扩建(生产规模扩大或开采范围扩展等)等情形,须重新履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的的非煤矿山企业(或生产系统),由区县安监局责令停止生产,并实施经济处罚;对继续非法生产的,由区县安监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未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开采生产系统的企业,由区县安监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告知公安部门不予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评审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达到法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重庆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检查表》及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结合非煤矿山企业实际,客观公正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和编制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安全评价报告对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认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区县安监局在组织或指导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和设计进行评审时,须在市政府或市安监局专家库中抽取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职称的专家担任,并出具评审意见。对未采用台阶式或分层式开采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得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五)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区县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不能采取中深孔爆破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新(改扩)建项目在审查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时对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进行论证,其浙江省采石场审批及生产要求的露天采石场由区县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七)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须包括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五大系统建设内容;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在今年内完成五大系统工程建设,对未按期完成五大系统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九)对发生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由区县安监局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由市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一次死亡-人事故的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由区县安监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立停产整改,在整改内容完成后,企业须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整改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作安全现状评价。对评价结论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会同区县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的整改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通过复核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第六条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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