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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权与探矿权的区别

添加时间:2015/01/26 页面更新:2024/05/03 关键词:矿权的区别, 探矿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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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说明一下,由于不管探矿权勘探权与探矿权的区别还是采矿权,其期限一般都可以无偿延期的,因此直接按照证件的期限摊销不是很合理。而探矿权的受益期不是很好界定,一般使用探矿权证书的期限,不知道各位高手有何新的建议?在此也拜求一下如果已进入详查阶段或者已部分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可考虑计入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并将勘探费进行资本化,期末根据探明储量情况测算是否减值。同时,此期间勘探费也应该费用化(也可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中转核算,以便统计勘探项目累计支出情况,方便日后报备政府部门),待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后,进入资本化阶段,可参照。期思享会-财务创造利润-大咖谈某公司总裁史永翔教授分析他专注的财务创造利润,如何从可望不可及到成为可实现目标,结合案例阐述思路和做法是什么。探矿权和采矿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是直接从事探矿采矿活动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矿山企业或单位和公民个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由国务院代为行使矿产所有权。

国家通过审批等行政程序将这些权利授予特定的主体,并且对探矿人和采矿人的资质开采方法选矿工艺技术水平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以保证国家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可持续发展。第二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与国家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探矿权和采矿权人通过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其他法定的费用而取得这种特殊的用益物权。shenmeshicom什么是什么,搜搜知道!《矿产资源法》第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务院第号令《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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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GB/T-)定义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可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从有关法规和地质勘查工作可知,勘探是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四个阶段中工作程度的一个阶段,提交的资料是矿山建设的必备资料。gubaeastmoneycom/look,,7069667一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一)探矿权概述探矿权的定义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据此,探矿权人的主要权利是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勘查,其仅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并不直接享有采矿的权利和资格。(二)采矿权概述采矿权定义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如下: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申请有效期的延续;依法申请采矿权的转让和变更;申请停办关闭矿山。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在开采过程中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年度报告。(三)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法律界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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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单位个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的客体是一组权利和责任,主要是特定空间不确定性大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现实和潜在经济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特定一个或共生伴生矿种自然资源探查权利和责任。而采矿权是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空间不确定性相对前者小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现实和潜在经济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特定一个或共生伴生矿种自然资源开采权利和责任。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而言,探矿权与采矿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赋予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两者不可等同对待。探矿权价值的最终实现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年。”“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次,每次不得超过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以勘查矿产资源为主要权利的探矿权,其本身不能产生经济利用价值,要通过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方式,通过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来实现经济价值。二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律制度根据矿种的不同,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定程序繁简不文章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定程序较复杂的煤炭矿种为例,对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定程序详述如下:(一)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根据法律规定,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勘探开发单项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矿区内勘探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求,凡不符合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核准,煤炭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已批准总体规划的矿区,根据资源勘探和生产开发的变化,需要调整矿区范围井田划分建设规模等主要规划内容的,要及时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按相应程序报批。(二)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勘探权与探矿权的区别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

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益为原则。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证。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三)设立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及其批复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和矿井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有矿山设计;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根据《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号)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含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或项目所属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四)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应提交的申请资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矿山安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勘探权与探矿权的区别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矿井安全评价及其批复。审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意见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是否相一致;矿山生产规模是否有变化是否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是否合理;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是否合理;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通知和公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探矿采矿用地的批准和登记)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为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使用土地,应当依法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或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设定矿业用地批准登记原则)第二条(探矿临时用地)探矿权人为勘探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持勘查许可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探矿权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第三条(采矿用地范围)采矿权人在矿区或其附近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土地:(一)开设坑口井口隧道;(二)采掘露天矿物;(三)采矿作业所需机械设备的设置;(四)堆放采矿所需物资矿物土石矿渣灰烬等设施的设置;(五)建设采矿所需交通动力照明设施;(六)建设采矿所需住宿卫生保健设施;(七)建设其他采矿所必要的设施。)第四条(采矿用地限制)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采矿权人方可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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