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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场专用耕地怎么办手续

添加时间:2015/01/08 页面更新:2024/05/03 关键词:怎么办手续, 手续怎么办, 如何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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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黑箐龙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黑箐龙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以下简称马头山村民委)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州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中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年月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黑箐龙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陈李华,委托代理人王瑞林刘贵仁,被上诉人公路管理段的委托代理人王天华,被上诉人马头山村民委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经审理确认:年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因工作需要需建一个石料场,通过选址选定在“黑箐龙”原杨文云承包的石料场作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公路养护料场,进行石灰岩露天开采。经丘北县发展计划局丘北县国土资源局及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局批准,同意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在黑箐龙村建设石料场和拌场项目。

丘北县公路管理段经与黑箐龙村民小组及马头山村民委协商,于年元月日签订了《黑箐龙料场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丘北县公路管理段)所需土地,由国土资源局征用,并办理征地相关手续,征地费以每亩壹万元(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由甲方分别付给农户,在此费用中,农民安置费每亩柒仟元(元)正,集体补偿费每亩叁仟元(元)正。二石山的承包经甲方与黑箐龙村小组成员全体党员群众代表召开会议协商,决定以承包的方式由甲方承包给乙方,其承包方式如下:承包期:年元月日至年月日(伍拾年)。三其他事项l在乙方承包期内,甲方包括黑箐龙村在内的所有人员及村民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工作,如果发生类似现象,由甲方负责调解并赔偿由于干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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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乙方承包期内,甲方包括黑箐龙在内的所有人员和村民,没经乙方同意,不得采备该石山的石料,如果发生类似现象,甲方负违约责任,按违约的规定执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石块飞入农户的地中,由乙方负责清理并补偿所损坏部分的损失,如有人员伤亡由乙方全部负责,如有不听劝阻而又强行进入炮区伤亡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由本人负责。四甲乙双方要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属单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该石场的所有费用(包括征地费石场转让费石山承包费料场建设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丘北县公路管理段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马头山村民委租用黑箐龙石料场各项资金计人民币元。年月份以后,黑箐龙村民小组以土地属村小组所有,马头山村民委未经其同意将土地租给丘北县公路管理段而引发纠纷。年月经丘北县锦屏镇政府协调,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再次开工生产,同年月以后,黑箐龙村民小组部分村民到石料场再次阻挠生产。?年月日黑箐龙村民小组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丘北县公路管理段与马头山村民委签订的《黑箐龙料场征用协议书》无效;依法判令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万元损失。?经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所对丘北县黑箐龙石场采石爆破振动效应进行测试,测试报告显示:“黑箐龙村庄的居民建筑物距这次爆源的最近距离为米,此次振动爆破,土坯房和毛石房屋的安全距离为米;砖房为米。

”经云南省爆破工程学会对丘北县黑箐龙石场采石爆破安全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黑箐龙石场爆破一次起药量为kg,石料场专用耕地怎么办手续对于土坯房的安全距离是米,而黑箐龙村的村民最近土坯房离爆破点米,因此,民房处于安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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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黑箐龙村的其他民房(如砖房砼房等)及水池等,由于他们的抗振能力远远高于土坯房,所以,石料场专用耕地怎么办手续们更不可能损坏。?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选租“黑箐龙”原杨文云承包的石料场进行石灰岩露天开采,作为公路养护料场是经丘北县计划发展局丘北县国土资源局及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局批准的。

丘北县公路管理段与黑箐龙村民小组及马头山村民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黑箐龙料场征用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丘北县公路管理段与黑箐龙村民小组及马头山村民委签订《黑箐龙料场征用协议书》后,按协议约定支付给马头山村民委租用黑箐龙石料场各项资金计人民币元。其中,黑箐龙村民小组收到租用黑箐龙石料场资金元,黑箐龙村民小组部分村民领取了丘北县公路管理段石料场征用安置费。年月份以后,黑箐龙村民小组以土地属其所有,马头山村民委未经其同意,将属于其所有的土地租给丘北县公路管理段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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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份,黑箐龙村民小组村民两次阻挠丘北县公路管理段进行生产,造成石料场停产停业至今,石料场由于纠纷停业停产每月营业损失多达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黑箐龙村民小组提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炸石,造成其投资十余万元修建的水池漏水,请求判令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黑箐龙村民小组造成万元损失的主张,无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黑箐龙村民小组主张丘北县公路管理段炸石造成村民房屋被炸裂,炸石的粉尘积落在村民所种的烟叶上,致使烟叶不合格等巨大经济损失的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因村民房屋烟叶属于村民个人所有,请求权属于村民个人,黑箐龙村民小组不具备对村民房屋烟叶的损害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由于《黑箐龙料场征用协议书》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且黑箐龙村民小组未请求马头山村民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为此,马头山村民委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黑箐龙村民小组与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及马头山村民委于年月日签订的《黑箐龙料场征用协议书》协议有效,继续履行协议;驳回黑箐龙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由黑箐龙村民小组赔偿丘北县公路管理段经济损失人民币0万元整。?原审判决宣判后,黑箐龙村民小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文中民三初字第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的反诉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事实及理由为:原审判决将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与上诉人的关系认定为“选租”关系与现有证据不相符。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关于征用S线省道石料场及拌合场请示》《县属单位请示报告处理卡》《关于征用S线省道石料场及拌合场请示》等证据均表明政府要求以征用方式使用土地而不是租用。使《黑箐龙料场征用协议书》的性质是租用,该《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并非乡镇企业,其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条的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马头山村民委出租农村土地给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条的禁止性规定。且《黑箐龙料场征用协议书》约定的生效要件之一是经村小组签字,但该协议书只有村小组代表-普文光的签字,普文光不是村小组的负责人或代理村小组长,其签字无效。

原审关于“本诉被告与本诉原告及第三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黑箐龙料场征用协议书》”的认定不是事实。

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在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炸石,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其因该行为获得的收入是非法收入,其受到的损失不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的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测试得出的《丘北县黑箐龙爆破振动效应测试报告》《丘北县黑箐龙石场采石爆破振动效应测试报告》因记载内容错误,且制作程序有瑕疵,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理由为:上诉人提出原审认定“选租”法律关系错误的理由不是事实,原审无论认定事实石料场专用耕地怎么办手续还是法律石料场专用耕地怎么办手续适用部分,均未认定双方存在租赁的法律关系。且在签订协议前,村民委已组织村小组干部党员及群众进行协商,达成共识,最终签订的协议书上有村民委的签章及时任黑箐龙村民小组组长的签字。年月至今,因上诉人组织村民对丘北县公路管理段的生产进行阻挠,以至答辩人断断续续停产多时,造成答辩人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其理由为:已有证据证明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已合法取得了黑箐龙石料场用地的使用权,上诉人称其使用土地非法理由不成立。协议书经丘北县公路管理段与上诉人答辩人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且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已签字认可,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及被征地农户均领取了相应的补偿费,故协议书合法有效。另,上诉人要求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及答辩人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村民房屋被炸裂,炸石粉末导致农户种植的烟叶受损的诉讼请求权属村民个人,上诉人不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在二审庭审中,经征询到庭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黑箐龙村民小组对原审认定事实有三项异议:认为年月日的《黑箐龙料场征用协议书》是由丘北县公路管理段与马头山村民委协商签订的,村民小组并未参与协商。

原审关于协议签订后,三方各执一份的认定不是事实,村民小组至今没有原件,在多次要求下才有一份复印件。

对于原审采信的《丘北县黑箐龙爆破振动效应测试报告》《丘北县黑箐龙石场采石爆破振动效应测试报告》有异议,认为以上报告因程序违法而无效,故原审据此认定的石场设置符合安全规程是错误的。?上诉人黑箐龙村民小组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二份新证据:份是《承包合同书》,欲证明原承包户杨文云将采石场转让给丘北县公路管理段的行为违反了承包户只有管理使用权没有处理权的约定。?经质证,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认为:对于证据由于无任何人的签字,故不认可其真实性,其内容亦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观点。

?对于上诉人黑箐龙村民小组提交的份证据,本院认为,由于该承包合同书并无相关当事人的签字,且其内容亦不能反映与本案纠纷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第二份证据,本院认为,该照片虽呈现了村民房屋等生活生产资料的损害状况,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损害系采石场开采行为所致,故对于该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可。?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上诉人黑箐龙村民小组和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共同协商,委托昆明绘纬测绘有限公司对丘北县黑箐龙采石场的平面距离进行了现场测量。因昆明绘纬测绘有限公司系依法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其对涉案采石场现场状况进行测绘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且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系对涉案采石场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评判的国家有权机关,故本院认为,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明的事实应作为本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是否合法取得黑箐龙石料场的土地使用权?上诉人黑箐龙村民小组认为村民房屋等生产生活资料的损害系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采石行为所致并据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在原审时的反诉请求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一关于被上诉人丘北县公路管理段是否合法取得黑箐龙石料场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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