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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石加工厂年终总结

添加时间:2015/04/17 页面更新:2024/04/20 关键词:年终总结, 加工磷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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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年月日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办法条为进一步加强磷矿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范勘查开发秩序,调控采矿权总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以下简称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新设磷矿采矿权的矿区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第四条磷矿矿业权人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磷矿矿业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二)矿业权(申请)人原则上要求是采选矿肥或矿化一体化联合企业;其中磷复肥企业应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磷铵准入条件》要求。(三)矿山企业要求设置生产技术安全环保等职能机构,矿长应具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矿山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应具备采矿选矿等主要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生产建设规模为大中型的,其生产技术机构应当具备地质采矿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人;采矿测量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人。

年终总结

小型磷矿区矿山生产规模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一般应在-年之间;中型磷矿区矿山其生产规模应达到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一般应在-年之间,大型磷矿区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不少于年。磷矿平均品位低于%的磷矿区,其建设规模可低于上述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磷矿生产建设规模要求。(三)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开采和开拓方式,采用适合矿石加工性能的选矿工艺,尽量采用先进安全节能环保的矿山机电设备设施,提高矿山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四)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综合开发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发利用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与浪费。(五)磷矿开采项目须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和初步设计。第八条本办法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联合协商制定,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负责最终解释。

加工磷矿石

鄂湘川黔滇磷矿矿业权规范投放管理办法条为加强磷矿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优化磷矿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磷矿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以下简称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三条鄂湘川黔滇应分别编制本省磷矿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磷矿成矿区带矿业权设置方案,并加强实施管理,确保矿业权投放空间总量和结构合理有序。

第四条磷矿矿业权的设置原则上应符合各省《矿产资源规划》《磷矿资源专项规划》磷矿成矿区带《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求。磷矿矿业权总数和开采总量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有序开发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磷化工产业发展需要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业权市场需求确定。第六条磷矿年度矿业权投放指标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磷矿资源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磷化工产业发展要求,于每年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省磷矿矿业权(含现有矿业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投放建议方案。(二)各省磷矿矿业权投放建议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磷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分析;.磷矿探矿权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及年度投放数量;.年度投放计划草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的要求。

(三)各省将磷矿矿业权投放建议方案和论证报告提交当年轮值主席省,并由当年轮值主席省汇总后送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讨论审查。第七条磷矿矿业权投放方案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矿权投放数量的,由轮值主席省发起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并重新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八条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应按照磷矿矿业权投放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矿业权有形市场向市场投放磷矿矿业权,充分发挥磷矿矿业权投放方案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第十条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应在每年年底召开的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上,通报本省磷矿矿业权年度投放方案执行情况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一条本办法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联合协商制定,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负责最终解释。鄂湘川黔滇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条为进一步加强五省磷矿开发利用管理,调控磷矿年度开采总量,促进磷矿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以下简称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管理,是指以磷矿年度开采总量与市场需求总量相适应,促进磷矿资源有序开发及合理利用为目标,根据资源禀赋条件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等要求,对其开采总量进行限定和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指标的确定遵循调控总量调整结构加强管理提高竞争力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综合考虑本省磷矿产业发展需要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深加工水平等因素,由鄂湘川黔滇五省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五条磷矿石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采取基数测算法测算,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考虑核增核减因素后提出。

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实施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增加指标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到位,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矿产开发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的;以及需要核增的其他情形。核减因素主要包括:控制指标管理责任不落实,年度超指标生产或不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的;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未及时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以及需要核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磷矿年度矿业权投放指标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数测算法测算,于每年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省磷矿石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方案,并将方案和核增核减因素说明提交当年轮值主席省。(三)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审查确定磷矿石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八条各省应根据经备案的本省磷矿石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考虑本省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参考矿山企业以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结合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并落实到矿山,分解落实情况应进行公告。第九条开采总量控制分解指标下达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审核及上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切实加强对本地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本省磷矿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年底召开的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上,通报本省磷矿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第十二条本办法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联合协商制定,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负责最终解释。鄂湘川黔滇磷矿监管联查联控办法条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磷矿资源开发秩序,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以下简称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共同开展磷矿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协同打击磷矿资源勘查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持磷矿资源勘查开采的良好秩序。第三条严格磷矿资源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加强对磷矿资源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及实施情况的检查。对不按已备案或批准的勘查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勘查开发,或随意改变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标识牌的具体式样和内容由五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磷矿开采企业每季度末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本季度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及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年初报送年度开采计划及相关图件,半年报送含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在内的开采计划实施情况。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矿产开发年检工作,年末开展磷矿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检查,并向市(州)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报送各磷矿企业全年开发利用情况报告。磷矿企业必须按季度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台账,每年元月日前报送上年度的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

第九条积极探索采用遥感技术电子监控等科技手段,对磷矿资源集中区和重点矿区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建立磷矿矿业权人信用档案,将磷矿矿业权人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情况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情况纳入其中。五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互通本省磷矿资源管理文件,交流监管经验,保证磷矿矿业权审批重大政策和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情况及时勾通。

查处磷矿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需跨省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五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通过聘请矿产督察员协管员信息员等方式,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强化磷矿勘查开采规范管理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第十三条本办法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联合协商制定,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负责最终解释。磷矿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条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地和谐型矿山,根据《公司法》《矿产资源法》等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磷矿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磷矿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合作伙伴以及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磷矿企业应积极履行依法诚信经营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参与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不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六条磷矿企业应建立磷矿资源整装开发理念,在矿区矿产资源赋存情况查明后,建设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切实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浪费资源现象。第七条磷矿企业应严格执行采矿技术管理规范提高开采技术水平主动发展选矿企业;积极采取最经济最环保最节约的方式加强对中低品位磷矿石的采选,自觉提高磷矿资源三率指标,逐步实现全层开采,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建立矿山生产台账,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八条磷矿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风险控制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限度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第九条磷矿企业开采行为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破坏问题;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把保护和治理地质灾害经费列入生产成本,主动投入资金进行环境综合治理,使矿山地质灾害及时得到治理,并给受灾群众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磷矿加工企业应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低碳环保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和体系指派专人负责企业环境保护政策和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改进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第十二条磷矿企业应按照以工补农的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中,切实兼顾解决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优先安排培训合格的矿区农民群众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十三条磷矿企业应主动接受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企业的评论,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企业与社区的关系。磷矿企业应在每年季度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合作伙伴以及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本制度存在的差距及原因说明;(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第十五条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有权对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本办法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联合协商制定,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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