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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金矿石加工新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5/05/26 页面更新:2024/04/27 关键词:预算内基, 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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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章总则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第四条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特别是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洪控制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城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程,适当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审查。第八条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不予安排审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不得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东北金矿石加工新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用。

流域控制性工程和涉及跨省省际边界水利工程及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水利工程的单项工程计划须报部直属流域机构审批。

预算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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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各级水利部门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计划财务审计施工和质量等各个环节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地要在每月日之前,将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材料)逐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于今年底和明年月底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淮河治理工程太湖治理工程以及大型灌区节水灌溉险库加固水土保持等专项工程,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已经颁布的有关办法进行管理。条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尽快完成项目设计工程招标报建审批等前期工作,抓紧开工建设。第二条建设项目设计费监理费总额分别达到万元及以上的,应经自治区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图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费监理费总额分别在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采取议标方式自行选定施工图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要选择实力强信誉好并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第三条仓房储油罐等主要设施的选型,项目单位应本着坚固东北金矿石加工新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工艺先进环保节能节省投资的原则,认真考察,权衡利弊,选定仓型罐型并报区局领导小组审定。第四条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工程的发包及主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自治区招标办或由其指定的招标管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项目单位选择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机构。(二)粮油仓储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时,对环流薰蒸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和信息系统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分项实施。

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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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标工作由区招标办按照相关规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会同项目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项目单位和区粮食局领导小组各派一名人员参加评标工作)。(五)招标工作除了接受自治区招标办的直接监管外,由区粮食局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对标底编制和招标评标进行全程监督。(七)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区招标办共同签发中标通知书,由项目单位依据中标价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和设备采购合同,并报区局领导小组备案。第六条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立严格的施工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把材料设备进场关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关,坚持工程监理例会制旁站监理制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等行之有效的施工管理制度,限度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成使用。第七条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开设专户,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合理安排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投资概算。坚持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的办法,工程款和设备采购款项的拨付要坚持由施工单位(或设备供货商)书面申请,项目监理复核,现场跟班人员确认,基建主管审核项目法人审批的逐级审核制,确保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报基本建设财务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第八条各项目单位要成立粮油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选择工作认真负责,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具体工作的实施。

根据发改委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做好项目建设综合管理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撰写好工程建设“大事记”等基础性资料,努力把国家下达的粮油仓储设施建设项目打造成质量可靠资料完整程序规范的精品工程。年月日财建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章总则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第四章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第十条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拨付投资补助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第十二条对中央项目的投资补助,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七)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确保投资补助按规定安排使用。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

对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投资补助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投资补助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

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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