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生产线配置 > 开办矿山需要哪些证件

开办矿山需要哪些证件

添加时间:2015/02/15 页面更新:2024/03/29 关键词:需要哪些证件, 矿山需要, 需要哪些, 设立矿山

概述: 要想开办一个沙石场,首先需要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这也是所有企业合法成立的步,然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国... 免费询价!

开办矿山需要哪些证件尽在上海矿山破碎机网, 上海矿山破碎机网提供沙石厂粉碎设备、石料生产线、矿石破碎线、制砂生产线、磨粉生产线、建筑垃圾回收等多项破碎筛分一条龙服务。

上海矿山破碎机网

要想开办一个沙石场,首先需要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这也是所有企业合法成立的步,然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划定矿区范围,办法矿场开采许可证,这也是法律规定合法开采的手续。如果开矿申请人是个人的话,只需带上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名称发放通知书,工作人员开办矿山需要哪些证件还会向你索要其开办矿山需要哪些证件的必要材料,这个时候,才能到土地局开土地许可证,到环保局开环评证明。各地所需要的材料可能有所不同,这个要到工商局注册的时候再进行询问,如果申请公司的话,要先去工商局领取表格,因为申请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比较麻烦,需要所有股东的签名。但这只是完成了开办砂场的步,那么接下来该干什么呢?砂石厂的官方手续办好,要对自己的硬件设备开始筹划,比如购置破碎机皮带机之类的矿山设备。矿山开采五证一照:经常会有朋友问到矿山开采要办理哪些证照,这里整理的五证一照是矿山开采需要办理的基本手续。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转让申请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需交纳的费用采矿权价款:按价款确认及减免文件收取;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收取,每平方公里000元;登记费:大型矿山元,中型矿山00元,小型矿山00元。

需要哪些证件

需要哪些证件

冬天冰箱分类:社会话题--地下矿山办理需要哪些证照地下矿山需要办理哪些证照我来回答不区分大小写看不清,换一张匿名回答欲止之风--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994年月日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章总则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第七条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矿山需要

矿山需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第十一条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四)有矿山设计;(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需要哪些

需要哪些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四条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设立矿山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条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第三十条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第五章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第三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第四十条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第四十一条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开办矿山需要哪些证件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开办矿山需要哪些证件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二)金属矿产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文章地址: http://www.jawcrusher.biz/scpz/iGukKaiBanm0c38.html

    相关文章

  • 办矿山证件需要到那些部门
    帮助提意见205SOGOU-京ICP证号去营业厅拿份报装表填好上交,签定供用电合同,审批下来后转交供电设计部门进行高压...
  • 矿山都需要什么证
    矿山开采五证一照:经常会有朋友问到矿山开采要办理哪些证照,这里整理的五证一照是矿山开采需要办理的基本手续。 对于金属矿...
  • 申办矿山所需要什么手续
    一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一)矿山(...
  • 开采矿业需要办哪些证件
    一办事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xx(你所在的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二适应范围本...

相关资讯

破碎设备

选矿设备

制粉设备

生产线配置

配套设备

知识解答

    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