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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

添加时间:2015/01/11 页面更新:2024/04/29 关键词:矿山机器, 郑州通用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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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明亮诉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原告贾明亮,男,岁。

原告贾明亮与被告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年月日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认为东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并提出异议,该院作出东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后,被告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查作出将案件移送我院处理的裁定。

年月日,该案移送本院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中民二初第5号民事判决书。因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遂作出郑民三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我院中民二初第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我院重审。原告贾明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照军,被告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纯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宏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贾明亮诉称,年月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价值1万元的QT-型砌砖机一台,按合同约定,被告派技术员前来安装调试,截止200年月,经调试多次后,被告技术员马广荣证明“经调试未能达到该机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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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订货合同,退回砖机,由被告返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还价款1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买卖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原告是在砖机调试正常能够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才签订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的,设备运抵原告处经被告安装调试成功后已经原告认可,虽出现瑕疵,但不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另外原告在山东起诉时,当地法院在管辖权未确定的情况下委托鉴定程序违法。经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订货合同》产品合格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马广荣出具的证明贺立国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出庭而没有出庭作证,不能证明证人身份;认为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缺乏对录音人员身份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举证,其内容不能证明原告想要证明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鲁质司鉴中心鉴字第Z号司法鉴定书鲁泰正司鉴字第号鉴定书有异议,认为该两份鉴定从形式上看,是在管辖权未确定的情况下由原告当地法院依职权所做的,程序不合法,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内容上该两份证据没有鉴定依据,另外对产品质量的司法鉴定书上在场人是五个人,但落款处只有三个人,不符合鉴定要求,且取样封样无双方当事人到场,鉴定结论亦未证明该产品不合格。原告调取的郑州市中原区技术监督局的档案资料,已证明双方发生纠纷是在合同约定的三包期以后,从内容上看被告是积极配合解决问题,但原告在质检局调查过程中并未积极配合。

对巩义市产品质量监督所的检验报告有异议,原告购买的机器出产日期是年月而该所检验的产品是年月日生产的,且不是同一型号。被告与开普公司的协议书恰恰证明了涉案标的物不是被告所制造,被告出具的合格证系伪造的,对贾明亮书写的说明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说明从内容上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还说明被告的机器送料部分经常出问题,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出具该书证的背景是安装调试人员以回厂后为向厂方索取报酬为由要求贾明亮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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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过程中被告向鉴定人何长鸣提出以下问题:鉴定人何长鸣是否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鉴定报告中的在场人身份;鉴定报告的依据;根据鉴定报告“目前状态下无法使用”的结论,该状态经修复后能否使用。鉴定人在回答质询时未出具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被告对其身份存异,鉴定报告中的在场人中何长鸣承认只有自己是鉴定人,其余人员均无司法鉴定人资格,被告认为有悖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对该鉴定中的鉴定对象QT-全自动砌块成型机鉴定依据,何长鸣称因国家对小型砌块成型机技术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每个企业执行标准不一样,所以该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合同鉴定样本和产品质量法,因为法院没有提供技术标准,合同中也未体现出产品技术标准,至于修复后能否正常使用,因法院没有委托,我们没有义务作出该鉴定。原告提交的鲁质司鉴中心鉴字第Z号司法鉴定书,虽然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但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有效证据,更未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本院对该份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鲁泰正司鉴字第号鉴定书因其中委托事项系根据山东省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鲁质司鉴中心鉴字第Z号司法鉴定书的结论,对涉案机器不合格造成原告损失的价值鉴定。但其根据的鉴定结论并未将涉案机器评定为不合格产品,故鲁泰正司鉴字第号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马广荣贺立国出具的证明属证人证言范畴,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马广荣贺立国均未出庭作证,故马广荣贺立国出具的证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缺乏对被录音人员身份和与本案关联性举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对该录音资料不予采纳使用。

原告虽对被告提交的贾明亮书写的说明的背景作出解释但其对该说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被告提交的巩义市产品质量监督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的产品为QTY-型全自动砌块成型机,与涉案机器的规格型号QT-型不同,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该份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其提交的砌块砖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系涉案机器生产厂家河南省开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做出的,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年月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QT-型砌砖机一台,单价1万元,款到发货,交货地点:郑州;货款一次付清,先预付万元,被告代办运输,原告承担运费(被告承担元);产品实行三包,保修期半年(正常易损件除外),被告免费指导安装调试,被告技术员食宿由原告负责,如一方违约cffusch1U%罚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万元货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供给原告由河南省开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全自动砌块成型机(合格证由被告出具,型号为QT-型)一台,并派技术员前往原告处安装调试。调试结束后,贾明亮于年月给开普公司出具书面说明一份,内容为“你厂生产的机器(全自动砌块机)在范师傅的精心调试下已经投产试机,机器运转正常,认合格品,压力正常但机器制造方面存在一“切”问题,望贵厂加以改进。

遂后,原告贾明亮以被告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诉至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被告应诉后于年月日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年月日作出东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收到裁定后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年月日作出泰民辖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东平县人民法院东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二将该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遂后该院委托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及泰安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作出鲁质司鉴中心鉴字第Z号司法鉴定书和鲁泰正司鉴字第号鉴定书。

该中心分析说明如下:该砌块成型机的布料厢内布料器传动轴偏心和布料厢拖轮轴承无防尘措施,都会在很大程度上缩短机器的使用寿命。该砌块成型机因油泵控压电磁阀不工作,手动开启后,布料厢油压控制换向阀向外喷油,因此,不能进入工作状态。通过上述分析,该中心作出如下鉴定结论:“一该砌块成型机因设计问题,将上下加压油缸与主机架焊接成一体,无法实现对油缸的维修保养更换;二该砌块成型机的油泵控压电磁阀不工作布料厢油压控制换向阀向外喷油,目前状态下无法使用”。

泰安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因购买不合格QT-型全自动砌块成型机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泰安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贾明亮砖厂厂房和建筑物及QT-型全自动砌块成型机和配套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后作出鉴定书,其鉴定结论为贾明亮砖厂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535元,其中QT-型全自动砌块成型机8万元,配套设备元,土地租赁费900元,厂房(砖木结构)4元,间接损失(可得利润)4952元,QT-型全自动砌块成型机退回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将合同标的物交付原告且派员对机器进行了安装调试,原告也在给开普公司书面说明中认可机器运转正常,认合格品,并对该机器存在瑕疵提出建议,足以认定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根据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机器的质量鉴定结论,仅证明被告出售给原告机器设计存在一处瑕疵及两处故障,在故障状态下机器无法使用。鉴定人在回答被告质询时已确认国家对涉案机器一类的生产仅有推荐性技术标准,而无统一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故各生产企业执行标准不一样,且从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合同》也没有体现出产品技术标准。综上所述,原告其诉讼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依照双方合同约定交付并为其安装调试的QT-全自动成型机系不合格产品的有力证据,且鉴定结论仅当时机器出现故障状态下无法使用作出定论,而对经维修排除故障后能否正常使用的可能性未作出定论。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三包期届满后因售后服务发生纠纷,亦应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沟通解决纠纷,以求避免双方因此而蒙受损失,进而使损失扩大。

原告仅以“目前状态下无法使用”的鉴定结论作为其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欠妥且有悖于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贾明亮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明亮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一审中民买卖判决书合同纠纷有限公司机器民事矿山贾明通用郑州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矿山机械生产企业。数年来,公司凭借着雄厚的技术力量先进的生产工艺精良的加工设备齐全的检测手段优质的产品性能的售后服务赢得了国内外用户的满意。郑州通用生产磨粉机破碎机制砂机三大系列产品,磨粉机有雷蒙磨粉机,高压悬辊磨粉机,高压微粉磨粉机,超细粉雷蒙磨;破碎机有:锤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颚式破碎机;制砂机有:PCL制砂机,PXJ细碎机,VSI制砂机,另外的配套设备有振动筛振动给料机皮带输送机洗砂机等设备。公司已成为中国雷蒙磨出口基地,郑州通用雷蒙磨设备已经远销东南亚俄罗斯中东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创建了的雷蒙磨现代化生产车间,拥有先进的磨粉机生产工艺,配备有智能化标准化的检测控制实验室,产品全部按照ISO:国际质量体系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制造和检测。公司的主要产品有雷蒙磨粉机高压悬辊磨粉机高压微粉磨粉机直通冲击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颚式破碎机球磨机振动筛洗砂机制砂机圆锥破锤式破碎机细碎机等十三大系列产品,六十余种规格,产品多次被技术监督部门评为优质产品公司面向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做产品出口贸易,业务扩展,吸收行业优秀人才。

磨粉机有雷蒙磨粉机,高压悬辊磨粉机,高压微粉磨粉机,超细粉雷蒙磨;破碎机有:锤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颚式破碎机;制砂机有:PCL制砂机,PXJ细碎机,VSI制砂机,另外的配套设备有振动筛振动给料机皮带输送机洗砂机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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