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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场采矿许可证转让程序

添加时间:2014/10/08 页面更新:2024/04/27 关键词:云南采石场转让, 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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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国土资矿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和《临沧市采矿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对临国土资号文件批示,年月3日受葛志和楼仁敢的委托,临沧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在临翔区世纪路临沧市国土资源局临翔分局四楼进行了云南省耿马县勐撒镇班必石场采矿权的转让,以协议转让方式确定耿马县勐撒镇班必石场(楼仁敢)为采矿权受让方。现将有关事宜确认如下:一成交标的:云南省耿马县勐撒镇班必石场矿区位于耿马县东部,县城的东北方,距县城平距约km,公路里程约km,属勐撒镇所辖。云南省耿马县勐撒镇班必石场已由耿马县国土资源局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有效期限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至015年月日,矿区面积km,开采深度由米至米标高。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万吨/年,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下表:二安全生产要求受让方在基建和生产中,一定按矿山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安全生产。

四由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企业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只是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所以造成转让方和受让方企业名称相同,特此说明。请受让方尽快持此《成交确认书》和与葛志签订的《云南省耿马县勐撒镇班必石场采矿权转让合同书》到耿马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许稳胜诉贾继勇昆明祥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以及祥发公司贾继勇祥发公司贾继勇其他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昆民四初字第号原告(反诉被告)许稳胜被告(反诉原告)贾继勇被告(反诉原告)昆明祥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许稳胜诉贾继勇昆明祥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发公司)其他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以及祥发公司贾继勇祥发公司贾继勇其他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许稳胜起诉称:许稳胜与祥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天祥贾继宏等人经反复协商,于年月日27日,在富源县墨红镇法律服务所的主持调解下,签订了《江浪煤矿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书》,并由云南省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云南采石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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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对富源县墨红镇江浪煤矿一号井的开采经营管理权矿山的设施设备物品有关票据风险金转让价款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许稳胜按照约定,将煤矿的各种证照作了变更,祥发公司贾继勇取得合法证照和经营手续后进行了正常经营。

但祥发公司贾继勇在仅支付了转让金人民币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又将该煤矿权属向第三人张云进行了转让,对尚欠许稳胜的转让款万元,迟迟不肯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祥发公司贾继勇支付尚欠的转让款万元及利息(从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祥发公司贾继勇共同答辩,并提起反诉称:贾继勇不是《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书》的债务人,而是此两份合同约定的权利人,故贾继勇对许稳胜不负有任何义务。按上述协议的约定,许稳胜负有将有关资产移交给祥发公司贾继勇办理该煤矿一切有效合法证照并保证祥发公司贾继勇能对煤矿进行合法开采与经营的义务,以及负责处理与村民等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义务,并且由此发生的一切税费各种价款由许稳胜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驳回许稳胜的诉讼请求。同时由于许稳胜未按协议移交相关资产未办理煤矿合法生产经营的证照更为严重的是其转让的煤矿根本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年月日,被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监局)责令停产整顿,年月日,经富源县煤矿工业局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曲靖分局)富源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才得以恢复生产。

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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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富源县煤矿工业局曲靖分局验收确认,祥发公司贾继勇为此另行投入了万元,而且在停产的四个多月时间给祥发公司贾继勇造成了万元的经济损失(有关停产损失以评估鉴定结论为准)。据此,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许稳胜继续履行合同,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本院释名合同效力后,祥发公司贾继勇增加该项诉求)。许稳胜针对反诉答辩称:许稳胜已经全面地履行了两份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祥发公司贾继勇早已取得煤矿生产的相关合法证照,并已经将煤矿转让给张云,但尚欠的转让款66万元却不支付,违约的是祥发公司贾继勇。许稳胜转让的煤矿是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祥发公司贾继勇主张受让的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事实依据。

祥发公司贾继勇被停业整改的原因是其改扩建工程未按安全标准进行,与许稳胜无关,也正是由于其改扩建工程的完成,才使得祥发公司贾继勇能够将受让的煤矿以原受让价的三倍进行转让。由于两份协议书至今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合同尚未生效,祥发公司贾继勇将煤矿转让给张云的行为无效,同时祥发公司贾继勇又故意不支付尾款,煤矿应由许稳胜收回。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签订《转让协议》的主体是哪两方?许稳胜未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变更是否可以要求祥发公司贾继勇支付转让款?祥发公司贾继勇的损失是否应由许稳胜承担?针对本院归纳的上述争议,许稳胜在本诉部分提交了以下证据:组,《公证书》《江浪煤矿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付款协议书》。上述证据欲证明,年月日,许稳胜与祥发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许稳胜投资的云南省富源县墨红镇江浪煤矿一号井(以下简称:一号井)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祥发公司,贾继勇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继宏作为祥发公司的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字盖章。《转让协议》签订后,许稳胜履行了合同义务将煤矿及附属的固定资产全部移交给了祥发公司贾继勇,而祥发公司贾继勇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双方发生争议,年月日,许稳胜与祥发公司贾继勇达成调解,同意将转让费降至万元。

但认为,《转让协议》是许稳胜与祥发公司签订的,贾继勇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转让协议与贾继勇无关。

《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是“煤矿变更手续齐备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至今该条件并未成,许稳胜至今没有履行办理变更采矿权许可证的义务,因此祥发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尾款。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年月日,许稳胜作为甲方祥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一号井的老井在建新井采矿权管理权以及所涉及的固定资产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甲方将开采煤矿的一切合法有效证照全部交给乙方管理使用,待乙方取得矿长资格证后,甲方负责办理证照的换发及变更手续,变更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各种价款由甲方承担。后许稳胜又与祥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转让费下调至万元,江浪煤矿的遗留问题由许稳胜负责处理,煤矿变更的一切有效合法证照,由许稳胜负责变更,转让费已经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查明已经支付),下欠万元,到煤矿转让手续齐备后十日内一次付清。经质证,祥发公司贾继勇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许稳胜的观点,不能证明许稳胜实际支付了上述款项。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富源县墨红镇劳动保障所出具证明,载明“原江浪煤矿一号井法人代表许稳胜所欠职工工资及农民耕地补偿费等费用共计元,已于年月日交到富源县墨红镇劳动保障所代为发放,并发放完毕。

在出具证明的同时云南省石场采矿许可证转让程序还附有领取费用人员的领款签字清单,故对许稳胜支付了尚欠的工资及农民耕地补偿费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年月日,江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从其记载的内容上看仅载明了许稳胜与村委会因移动井口需占用村土地而约定的补偿办法,从中看不出村委会确认款项已经支付完毕的内容,故对许稳胜主张因移动井口占用土地的补偿费已经结清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第三组,《民事调解书》,证明一方面贾继勇是“一号井”的业主,另一方面贾继勇已经将该矿井再次对外转让。矿井的再次对外转让不能证明许稳胜已经履行了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的手续,因为采矿证尚未变更到我方名下,因此我方云南省石场采矿许可证转让程序还面临着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对该份《民事调解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该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认了贾继勇是“一号井”的业主。《自留山处理协议》,欲证明许稳胜没有付清占用村民土地的补偿费,贾继勇向胡加吉胡家华(怀),支付了补偿款元。

曲靖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发票》,欲证明江浪煤矿为完善手续支付了元,该款应由许稳胜承担。曲靖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发票》,欲证明江浪煤矿为完善手续支付了元,该款应由许稳胜承担。

采矿证延续变更登记资料费培训费元,欲证明江浪煤矿为完善手续支付了元,该款应由许稳胜承担。证据,是江浪村委会年月日出具的,在我方提交的证据中富源县墨红镇劳动保障所于年0月日证实这些款项已经年月日付清。本院认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被许稳胜提交的富源县墨红镇劳动保障所于年0月日的说明证实这些款项已经年月日付清。证据-,仅能证明转让协议之后,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能证明是这些费用的发生是因许稳胜的遗留问题,而应由许稳胜支付的主张。上述证据欲证明贾继勇取得了相关证书的前提下,许稳胜仍未办理变更采矿许可证,以双方的约定,我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经质证,许稳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是因为产生的费用太大,而且也不需要办理。本院认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一号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至今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第四组,《关于对停产整顿矿井下达监察指令的通知》;《江浪煤矿一号井停产整顿报告》;《江浪煤矿一号井停产整顿请求恢复生产验收的请示》;《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批表》;《富煤请字(00)号文件》;《富煤监字(00)号文件》及《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曲国土资储备字(00)号文件》;《曲市矿平储字(00)0号评审意见书》;0《购销合同》。

上述证据欲证明许稳胜转让的矿存在安全问题,致使转让后我方被处以停产整顿的处罚,我方为验收合格另行投入万元,而且在煤矿停产个月的时间里至少给我方造成万元的损失,这些损失应当由许稳胜承担。

经质证,许稳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与许稳胜无关,祥发公司贾继勇指出的上述费用都是在其接手矿井后进行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这些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证据-是矿井停产整顿到验收合格的过程,能证明矿井确实有被停产整顿的事实,但在证据中祥发公司贾继勇自己提交的《停产整顿报告》中陈述:“005年月3日,监察机关指令江浪煤矿一号井停产整顿。

因此,一号井被停产整顿是因祥发公司贾继勇在受让该井后的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而该改扩建行为是祥发公司贾继勇自己的经营行为,与许稳胜无关。

证据分别是年月日和年月日出具的,首先出具时间是在本案当事人转让行为发生之后,其次证据表明“为核实矿产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而形成的报告,由于祥发公司贾继勇受让该矿井后又有对外转让的行为,因此这两份证据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年月日,以许稳胜为甲方祥发公司为乙方签订《江浪煤矿转让协议书》,其中条约定甲方将老井在建新井的所有权采矿权管理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约定甲方将开采煤矿的一切有效合法证照全部交乙方管理使用,待乙方取得矿长资格证后,由甲方办理证照的换发及变更手续,变更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各种价款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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