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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烧砖执行标准,国家发改委方晓烈

添加时间:2014/11/15 页面更新:2024/04/29 关键词:国家发改委, 发展改革委, 标准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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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项目一般不再需要编写项目建议书,只有在土地一级开发等少数领域,由于行政审批机关习惯沿袭老的审批模式,有时国家免烧砖执行标准,国家发改委方晓烈还要求项目方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核心价值体现《免烧砖项目建议书》是为免烧砖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免烧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专门对拟建免烧砖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该报告的核心价值是:用于项目拟建企业上报审批部门审批决策;用于项目批复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于项目的投资设想变为现实的投资建议;用于项目发展周期初始阶段基本情况汇总;《免烧砖项目建议书》主要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项目的市场和销售规模选址物料供应工艺组织和定员投资效益风险等进行深入阐述,消除决策主体项目选择的盲目性,着力阐述项目的规划设想,极力突显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达到立项报批的目的。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国家发改委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通过对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国家免烧砖执行标准,国家发改委方晓烈资源造成不利影响。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阐述拟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分析项目选址是否会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如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涝,是否影响通航及军事设施等。

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约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对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影响进行调查分析,依法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对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需要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包括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分析,水土流失预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发展改革委

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要求,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治理措施,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要阐述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提出防御的对策和措施。阐述行业现状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进行论证。对于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社会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标准国家发改委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第九条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掌握本地区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第十一条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年储灰量设计,且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包括从湿排灰堆场(库)取灰点电厂储装运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十五条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第三章鼓励措施第十六条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三)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第十七条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同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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