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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矿山证件需要到那些部门

添加时间:2014/10/20 页面更新:2024/04/28 关键词:矿山需要, 那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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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xx(你所在的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二适应范围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五收费依据及标准工本费每证元六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报市安监局批复七办理时限天流萤给他派分(一)获取地质资料开发矿山必须要有可靠的地质资料,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各种图纸储量计算和矿产质量化验分析资料)。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①具有开办矿山企业技术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②开办矿山企业的资金证明;③有偿获得勘探成果申请书。(二)提交项目建议书国有企业集体和个人均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向国务院或地方主管部门(一般为各级计委)提出开发矿山的具体建议书,内容包括矿产品种矿产储量矿床赋存条件,矿山地理位置,开发的理由,以谁为主体(国营集体个人合资),开采方法,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市场预测,资金筹措方式,矿山开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等。(三)申请立项根据拟开发矿产的品种规模投资经营方式等,按国务院规定的主管部门,对其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方案(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技术经济条件安全环境保护和资金筹措,等等。第次追问:证件及手续那个部门颁发的时间:-3329(一)获取地质资料开发矿山必须要有可靠的地质资料,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各种图纸储量计算和矿产质量化验分析资料)。时间:-第次追问:时间:-首先要看你们是否具有勘探资格,如果没有,应先申请勘探证,申请部门依据投资额来确定,伍佰万以上的向国土资源部申报,伍佰万以下的向省级国土部门申请。地质勘查单位企业个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均可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受理部门为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探矿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厅审查以下资料:作单位提交的登记申请书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交通位置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家及省批准的计划文件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探矿权人确认通知单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勘查工作设计及设计审查意见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办矿山证件需要到那些部门申请资料经审查以上资料合格者,地勘单位企业个人可到省厅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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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采程序类似具体有关采矿权和探矿权的转让,参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年月1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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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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