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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经营权转让,矿山经营权转让协议

添加时间:2015/07/20 页面更新:2024/04/20 关键词:矿山经营权, 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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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林诉重庆平伟砂石采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开采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何永林诉重庆平伟砂石采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开采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南法民初字第号原告何永林,男,汉族,14年月日出生,住(略)。原告何永林诉被告重庆平伟砂石采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开采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年被告称已取得江北区五宝镇下湾村原矿石厂矿矿矿及附属矿区的矿山开采权,希望与原告订立矿山开采合同。年月2日,原被告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的部分矿山承包给原告采挖加工销售。其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准备开采砂石,然而,年月日,被告突然书面通知原告停工并拆除开采现场所有机器设备,至此,原告才得知被告根本未取得合同约定的矿山开采权。原告认为,被告未取得矿山开采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矿山开采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确认为无效,被告应返矿山经营权转让,矿山经营权转让协议还原告保证金及附着物赔付费。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①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无效;②被告向原告返矿山经营权转让,矿山经营权转让协议还保证金,元附着物赔付费,元;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年,原告多次找被告希望承包重庆市五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宝建材)位于江北区五宝镇下湾村原矿石厂部分矿山开采权,因原告系个人无开采资格,五宝建材希望通过被告将矿山承包给原告。年月2日,经五宝建材同意后,被告与承包了五宝建材下湾村原矿厂矿的传华平签订了《转让协议》,被告向五宝建材和传华平支付了转让费。

矿山经营权

同日,原被告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被告将从传华平处转让来的下湾村原矿厂矿的矿山开采权转让给原告,在此过程中,被告只是五宝建材与原告的中间人。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被告明示开采有可能被查处,并在合同中约定“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关停,必须立停止开采并撤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负。经审理查明:年月日,五宝建材与传华平签订《矿山开采合同》约定,五宝建材将五宝镇下湾村原矿厂矿开采权承包给传华平开采。年月2日,传华平与许后伟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传华平将其经营的五宝镇下湾村矿一次性转让给许后伟独自经营;转让的矿及设施设备一次性赔偿,元及应交保证金,元后,此矿归许后伟所有;此协议征得五宝建材同意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年月2日月日共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元及构附着物赔付费,元。

年月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通知称,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关停原告承包经营的“龙洞子”矿区,要求原告立停工并拆除现场所有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而且一切后果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转让合同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①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②被告向原告返矿山经营权转让,矿山经营权转让协议还保证金,元附着物赔付费,元;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保证金附着物赔付费共,元2005年月日被告通知原告停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认可无异议,并确认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实际为矿山开采经营权转让合同。原告其诉请举证如下①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以证实双方合同关系及名为内部承包实为矿山开采经营权转让合同关系的事实;②支付保证金附着物赔付费收据,以证实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保证金附着物赔付费,元的事实;③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停工通知,以证实被告未取得下湾村23矿开采权及被有关部门处罚后被告通知原告停工拆场的事实。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举证①至③的真实性及举证①②所证实的事实认可无异议,但对原告举证③要证实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是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程序方法进行开采,是原告乱开乱挖造成的,其责任应由原告自负。相反市高院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被告违反《矿产资源法》强制性规定,其《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确认为无效。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五宝建材与传华平签订的承包合同传华平与许后伟签订的转让协议与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相互无任何关联性,被告辩称被告只是五宝建材与原告之间的中间人,因其举证不能,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为矿山开采权经营转让合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被告辩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的理由,因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该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已明示可能被查处,若主管部门要求关停,其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负的理由不成立,一是被告已向原告明示无证据支持,原告当庭不认可;二是五宝建材非原被告主管部门,合同约定的主管部门根本不存在,因被告五宝建材均是平等主体;三是本案原告请求确认合同内容违法无效,返矿山经营权转让,矿山经营权转让协议还财产,并非主张违约或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故被告该抗辩理由在本案中不能对抗原告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矿山经营权转让,矿山经营权转让协议还,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返矿山经营权转让,矿山经营权转让协议还已支付给被告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何永林与被告重庆平伟砂石采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二被告重庆平伟砂石采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永林返矿山经营权转让,矿山经营权转让协议还保证金,元,附着物赔付费,元,合计,元。如果被告重庆平伟砂石采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00元,财产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重庆平伟砂石采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唐明成人民陪审员董泽芬人民陪审员吴解南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怡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款第(二)项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基本案情年月日,Y君与C君签订采石合作合同一份,约定年采石合作合同,由Y君负责投资和销售,销售货款扣除Y君投资款,赢亏由双方共担0%,如果采石运石受到阻碍由C君负责。年月日,Y君与C君签订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解除00年月日合作合同,由Y君承包经营某采石场,承包为年,承包费共计为9.万元整;承包期内,Y君享有采石场营业执照采矿证和安全证的使用权,证照检证费各种国家所规定的所有征收费用由Y君承担;在承包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所有证件的费用由Y君承担。Y君按合同约定将承包费全部交付给C君,准备开工时,被矿山所在地公安机关告知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能开工。初步审查意见为要求设计单位尽快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后,送交企业并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意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修改后的设计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施工质量,项目竣工后及时申请验收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月日,C君以通知方式告知Y君,决定将某采石场以万元的价格转让,三日为期限,如不能前来交纳转让费,视为自动放弃,另行转让。年月日,J君取得Q某采石场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并办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②我国《矿产资源法》第条第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采矿权不得将矿权出租或者私自转让。③年月日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三是关于某采石场与Q某采石场是同一采石场,C君在年月日取得了某石场采矿许可证,年月日变更为Q某采石场。

该份转让协议是Q某采石场与Q远大购物广场之间签定的转让采矿权,而非个人;又经Q上级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取得了变更采矿许可证,应认定该转让协议有效,J君取得了经营权。黄华金与陈宝华矿山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原告:黄华金,男,年月日出生,被告:陈宝华,男,年月日出生,原告黄华金诉被告陈宝华矿山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被告签订矿山转让协议,原告以万元将罗秀潘机矿山权属及矿山所有的机械设备转让给被告。按协议约定,被告在签订协议时首付万元(已付),余款万元立有欠条,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提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款汇: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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