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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石行业進入規定

添加时间:2015/05/08 页面更新:2024/04/18 关键词:萤石行业, 进入萤石

概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萤石矿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 免费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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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萤石矿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市萤石矿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萤石矿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同时,我省以萤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氟化工行业多为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生产企业,产品附加值低,污染风险高。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矿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整治目标通过三年综合整治,到年底,全市萤石矿采选业逐步从规模小向产业化集约化转变;氟化工产业结构逐步从以生产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为主,向以生产后续深加工的低污染低风险高附加值含氟材料产品(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为主转变,萤石采选及氟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得到显著优化,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全市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持续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要求(一)全面清理整顿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萤石行业

凡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于年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拆除设备;无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并限期于年月底前完成整改,经县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市经贸委要牵头会同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对全市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的生产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查摸底。

加强萤石资源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淘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落后的开采企业,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分解下达到相应的矿山开采企业;市经贸委负责将上级有关生产约束性指标下达到相应的生产企业。对开采生产数量超过当年下达的总量指标的县(市区),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经贸委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削减下一年度的总量指标。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在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周边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一重山)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建设萤石开采加工企业。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全面摸清和排查萤石矿尾矿库环境风险状况,加大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力度。尾矿库(坝)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并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居民居住区,保障环境安全。

对达不到防护距离和有关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其限期于年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进入萤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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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号精神,组织制定当地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循环经济产业链发展的需求,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的限制要求,依据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氟化工产业布局,切实降低生产运输方面的环境风险。利用氢氟酸氟盐等材料进行后续产品加工的企业应尽量靠近原料供应地,尽可能减少氢氟酸等危险物质的运输频率运输量和运输距离,降低区域环境风险。同时,要依法开展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8号),把好萤石采选业源头关。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国土资源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不再审批采用单套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和单套反应釜吨/年以下后处理万吨/年以下的氯二氟甲烷(F)生产装置进行生产的氟化工企业项目。现有采用单套能力小于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单套反应釜吨/年以下后处理万吨/年以下的氯二氟甲烷(F)生产装置进行生产的氟化工企业或项目,必须于20年2月日前完成整合提升,逾期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责令予以关闭。

所有氟化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认真进行涉及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改造,安装自动报警自动联锁装置和紧急停车系统。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督促有关氟化工生产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境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得到落实,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学校和医院等敏感目标。对于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或居民搬迁不落实的氟化工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立停产,限期于年月底前完成整改。.加强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所有氢氟酸生产企业必须对渣库实行密闭;在产生废气的车间以及废气排放口安装废气集中收集设施,严格控制氟化氢(HF)氯化氢(HCL)非甲烷总烃类等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必须经过三级碱洗三级水洗,达标排放。所有氟化工企业要完善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碱中和与氯化钙(CaCl)等过饱和沉淀,排放废水中的氟离子浓度必须小于mg/L。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场所,设置防流失防逸散防渗漏设施和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保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进行规范处理前得到妥善保存。

要对所产生的工业废物,如氟石膏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如废硫酸废机油等,要依法交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加强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现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在20年月底前完成安装包括监测氟离子等特征因子的废水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氟化工企业必须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如实记录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治理设施的运行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现有的氟化工企业必须在年月底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于年月底前通过由省环保局组织的验收。氟化氢生产过程中,氟化氢尾气采用多级回收氟化氢(HF)四氯化硅(SiF),含氟废水回用于氟石膏处置工艺减产废水排放,氟石膏无害化预处理等清洁生产方案。氟化氢生产供电系统安装不间断电源(UPS)设备及储罐区安装氟化氢(HF)等气体实时监控及报警器系统。

四氟乙烯(TFE)生产过程中,应采用新型低毒高分离效率的溶剂替代,,-三氯三氟乙烷(CFC-3)回收工艺废气中的四氟乙烯单体,减少废气产生并降低环境风险。

所有氟化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环节查验登记制度,在发货环节,要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车辆警示标志安全告示标志包装容器状况等进行认真查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严防超载混装。要加强氟化工产品包装容器的管理,选用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工业无水氟化氢》(GB-)和《聚乙烯吹塑桶》(GB-)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包装容器使用,切实把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源头关。从事氟化工产品运输的企业对运输车辆要安装GDP车载终端,建立监控平台,并利用监控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提示驾驶人安全驾驶,严防驶入禁行区域或发生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制定程序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物资。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巡查制度,加强生产容器管道阀门等易腐蚀设备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防止因氟化氢等化学品泄漏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县(市区)政府要协调安监医疗卫生公安交管环保经贸等部门和有关救援组织机构,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三整治措施(一)成立协调机构市政府成立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当地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本辖区整治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工作。经贸部门牵头负责编制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对萤石生产约束性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负责组织对萤石采选企业执行萤石准入标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负责引导氟化工企业发展深加工产品,落实结构调整措施;配合环保部门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要求;负责对萤石矿采选氟化工企业生产储存产品运输发货环节及尾矿库(坝)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执法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监督和指导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落实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规范处理处置措施;负责监督落实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和数据运用;负责推进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萤石采矿企业规划和调整;负责萤石矿资源管理;负责整治萤石矿开采秩序;负责对萤石采矿企业的萤石开采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所有萤石采选企业及氟化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提升安全环保管理和生产技术水平,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三)完善经济政策鼓励现有氟化工生产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资力度,积极往高精深方向发展,对开发下游深加工产品的氟化工企业和项目,要在产业政策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市县有关部门应按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出台有关资金补助用地电价等优惠措施,支持发展氟化工行业后续产品加工企业。(四)强化执法监察环保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的日常监督巡查,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严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对非法采矿违法排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通报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一律暂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

(五)加强跟踪督促市经贸环保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各地开展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了解工作进展,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市经贸委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专项督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市工作进展,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有关县(市区)深入开展整治工作。

(六)严格行政问责从年至年,市政府将组织经贸监察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每年对有关县(市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没有按期完成整冶任务的,对相关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和《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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