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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机械厂

添加时间:2015/05/29 页面更新:2024/04/28 关键词:上海机械厂, 劳动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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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学机械厂与陈培玲劳动关系争议案时间:999-2-当事人陈培玲张国权法官文号(999)沪一中民终字第号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999)沪一中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光学机械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培玲(又名陈月英),女,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延安中路弄号。上诉人上海光学机械厂因终结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闵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年月日至99年月日,陈培玲经上海光学机械厂外借工作一年,期满后,上海光学机械厂于99年月日向陈培玲发出《通知》:“根据我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之需要,对外借人员进行清理,望你接通知三天内来厂办理有关手续,如逾期不进厂办理有关手续者,则作违纪辞退处理。年月,上海光学机械厂自行填写《辞退违纪职工情况表》,该表载明:“年月日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其他手续,到年月份厂方通知其进厂办理手续,本人来厂后提出调动或辞职,但是不办理手续,而且到年月又发通知,请其来厂办理手续,也未及时办理,根据劳办力字4号文件和厂内停留规定,经厂部讨论决定,予以辞退。年月日上海光学机械厂书面通知载明:“陈培玲,经厂部研究决定,对现本厂暂挂人员进行处理,接此通知后请于月日之前来厂劳动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年月日,陈培玲因辞退与上海光学机械厂发生争议,并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对陈培玲提出的撤销违纪辞退决定,补偿年至今下岗待工生活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二)上海光学机械厂为陈培玲办妥档案转移手续;上海光学机械厂支付陈培玲082元。原判另查明,上海光学机械厂于年月日为陈培玲再次开具《上海市企业退工通知单》,陈培玲于次日收到此退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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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又查明,陈培玲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并取得静第171号起止有效日期从年月起至年月止的独生子女证。在原审法院审理中,陈培玲请求判令上海光学机械厂撤销辞退处理,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支付其自年月至今的待工工资元;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支付其10个月的独生子女费25元。上海光学机械厂则不同意陈培玲的诉讼请求,但愿为陈培玲缴纳自年月至同年2月的养老保险费,并按仲裁裁决向陈培玲支付经济损失费元。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有关规章之规定判决:(一)陈培玲与上海光学机械厂补签劳动合同;(二)上海光学机械厂支付陈培玲生活补贴元,独生子女费元,合计元;(三)上海光学机械厂自愿支付陈培玲元,予以准许;(四)上海光学机械厂为陈培玲缴纳自年月至999年月养老保险费(陈培玲个人承担之部分,由上海光学机械厂代付)。其理由是,陈培玲年月提出调动或辞职后,既未办理相应手续也未作任何答复,至199年月日陈培玲申请仲裁,已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光学机械厂在与陈培玲未办理任何手续,且对陈培玲亦未作出任何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对陈培玲作出违纪辞退,理由不能成立。

陈培玲主张待工工资之经济损失,上海光学机械厂应对此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因陈培玲未及时行使此权利,故对其申请仲裁之日前六十日之前这一期间的权利,法律不再予以保护。上海光学机械厂接受仲裁裁决其支付陈培玲元之结果未提出诉讼,是基于其对整个仲裁裁决结果的接受,而现原审判决之结果已改变了原仲裁裁决的结果,原审法院却仍以此作为判决的根据,此属不当,本院予以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元,由上诉人上海光学机械厂负担元,被上诉人陈培玲负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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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年月日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上海某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年月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上海某机械厂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诉称:年前,原告是上海某机械厂(以下简称“某机械厂”)的职工,“某机械厂”在没有通知调令单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档案关系调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

年,上海某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有限公司”)代理“某机械厂”与原告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确认及使用协议,主体性质发生变更,但没经法定程序,应属违法协议。原告不确认其被安置到“某机械公司”,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原告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在年至年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上海某机械厂有限公司辩称:年月,“某机械厂”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了“某机械公司”,原“某机械厂”的大部分员工分流至“某机械公司”工作。年月,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某机械厂”改制为私营企业“某机械有限公司”,为了领取原告在“某机械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机械厂”与员工签署了改制协议,但实际上员工早已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补偿金之后也注入“某机械公司”。年月,“某机械公司”因经营期限到期而被注销,但因无法找到外方,无法办理相关员工的社保账户销户手续。

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由原“某机械公司”的管理人员于年月成立,为了吸纳原“某机械公司”的员工并承继“某机械公司”的业务。原告在本案诉讼之前,曾起诉要求恢复与“某机械公司”的劳动关系,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与“某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在年月日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最迟应在年月日应知晓其“权利”受侵害,但原告在年月6日申请仲裁,已过申请仲裁时效。“某机械公司”于年月日为原告开具了合同终止日期为年月日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载明用工时间为年月,该证明上另加盖了“某机械公司”的公章。原告曾于年月日以“某机械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撤销退工单恢复劳动关系。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机械公司”最迟自年起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要求恢复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年月日,原告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某机械有限公司”在172年至年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成立,系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至年月1日,现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协议书退工单裁决书档案机读材料判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如下争议:原告认为:原告于年进入上海某机械厂工作,之后“某机械厂”多次改名,但原告的工作地点内容均未变化过。

年,“某机械公司”成立,并由其支付原告工资,但“某机械公司”的该行为仅是为避税,该公司实质不存在。年,“某机械厂”转制为“某机械有限公司”,并签订了经济补偿金使用协议,但原告仍在原处工作,工资仍由“某机械公司”支付。原告认为“某机械厂”没有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的劳动关系在“某机械厂”,因“某机械厂”转制为“某机械有限公司”,故原告与“某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及两第三人认为:原告原在“某机械厂”工作,“某机械公司”成立后,原告的劳动关系转至该公司,由该公司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年,“某机械厂”转制时,因合资企业无法取得补偿金,只能以“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补偿金投入“某机械公司”。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抬头为“某公司“的工资条,以证明该工资条是伪造,工资实际由被告支付。产权转让交割单和产权交易合同,证明在产权交割合同中约定“某机械有限公司”吸纳原“某机械厂”的员工。“某机械厂”转制改革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证明原告被分流安排到“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及两第三人认为实际并未按该安置协议处理,当时原告已在“某机械公司”工作。被告及两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原告与“某机械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原告自年月日应知晓其与“某机械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

综上,本院认为:根据“某机械厂”的成立时间,原被告的陈述以及经济补偿金确认及经济补偿金使用协议的约定,可以认定年月至年月日期间,原告与“某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某机械厂”成立之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虽是“某机械厂”改制后成立,但在“某机械厂”转制时,原告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经济补偿金确认及经济补偿金使用协议,确认原告与“某机械厂”解除劳动关系,故“某机械有限公司”成立后,原告应与“某机械有限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而在“某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原告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均由“某机械公司”承担,该情形在“某机械有限公司”成立后仍延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机械公司”支付原告工资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是因“某机械有限公司”将原告派遣至“某机械公司”所致。年,原告又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由“某机械公司”和“某机械公司”出具了退工单,故至少自年开始,原告应与“某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前次仲裁时要求“某机械公司”撤销退工单恢复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原告当时也并不认为其与“某机械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故根据劳动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某机械有限公司”并未承担用人主体的责任,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某机械有限公司”在年月日至年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某机械厂有限公司在年月至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上海劳动机械厂适用本法。

==========================================================================================相关判例:上海劳动关系原告有限公司机械厂确认纠纷被告陈某诉海口福源米业有限公司主营大米加工销售,农副产品饲料销售海口付利围棋培训中心主营少儿围棋培训,组织少儿围棋活动海口龙华华新发商行主营酒副食百货盐(凭许可证)粮(零售)油面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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