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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厂转让协议书,采石厂转让协议范本

添加时间:2016/02/07 页面更新:2024/04/26 关键词:厂转让协议书, 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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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晖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本协议转让方占有公司%股权,转让方承诺上述股权权利清洁,无任何权利瑕疵。

(三)德晖公司资产情况德晖公司有位于西山区福海社区渔堆村的商业用地一块及房屋一幢,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土地和房屋的具体用途及其他内容详见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记载事项),受让方已对房屋及土地的状况作了必要的查看和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了解。

转让方承诺并保证上述资产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上述资产权利清洁,无任何权属纠纷。德晖公司除上述土地及房屋资产外,无其他任何财产,其他财产不管是否挂名在公司公司名下,均属于转让方自有财产。(四)德晖公司负债德晖公司在年月7日以该土地及房屋为昆明欧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禄公司)担保向盘龙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0,,.00元)。除上述担保债务外转让方承诺并保证德晖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债权债务,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厂转让协议书

二股权转让转让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德晖公司的00%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转让后受让方内部的股份分配比例由受让方自行确定。转让价款:双方协商德晖公司的股权作价人民币贰仟贰佰万元整(¥,,.00元整)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款支付构成为:现金转账方式支付部分价款:受让方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转让方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00元整);代偿债务方式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0,,.00元整),受让方以代偿欧禄公司的贷款方式支付,此万元债务利息自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之前产生的债务利息由欧禄公司或转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除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外,非经本合同另有约定,受让方不再公司股权转让及公司资产移交等事宜向转让方支付任何费用。

三现金转账方式部分价款支付及公司资产权利交付双方一同聘请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对土地勘界,并用混泥土打好土地的界桩,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转让方收到转让款人民币贰佰万(¥万元整)后将房屋及界桩内的土地使用权移交给受让方,一并移交加盖欧禄公司公章的贷款资料复印件加盖德晖公司公章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双方办理土地房屋及资料的交接手续(移交证明);双方共同委托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日内受让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柒佰万(¥万元整)给转让方,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照由受让方已从工商部门领取的除外)。股权变更手续办理中需要的《出资转让完毕证明》只是为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要的手续,不作为证明转让款项支付完毕的证明,转让款支付仅以转让方出具给受让方的收条为准。转让方将土地范围内工棚拆除并清退所有留守人员,确保受让方能够按土地证范围使用土地,并且在年月日前没有第三人向德晖公司主张转让前的债务,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叁百万元整(¥万元整)。

转让协议范本

四代偿债务方式部分价款支付本协议签订后,转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让方除代偿欧禄公司于本合同中声明的贷款以外的其采石厂转让协议书,采石厂转让协议范本第三人债务。

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受让方为代偿欧禄公司的贷款本金壹仟万元(元)及利息,受让方应当履行该贷款合同义务,《土地证》及《房屋产权证》原件由受让方采石厂转让协议书,采石厂转让协议范本还贷后自行从信用社领取。转让方为受让方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之日前,因该笔贷款所产生利息及相关责任由欧禄公司或转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开始代为履行贷款合同相关义务后,视为受让方已严格履行本合同该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受让方有权拒绝转让方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让方停止履行贷款合同相关义务,转让方与欧禄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其自行负责解决。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本合同条声明以外其采石厂转让协议书,采石厂转让协议范本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隐匿的债权债务责任担保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劳务纠纷责任税务责任等),概由转让方负责承担。如因此给受让方或股权变更后的德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转让方应予赔偿,并由昆禄公司欧禄公司和昆明德晖商贸有限公司原全体股东个人对受让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转让协议书

转让协议书

办理工商登记中,转让方出具给受让方的任何证明及决议,只是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所履行手续,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冲突的,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工商登记卷中记载的德晖公司的除土地及房屋以外的其他资产均不在本协议股权转让双方认可的公司资产范围内,受让方也不得主张转让方交付除土地及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受让方受让公司股权后,有权不对德晖公司任一工作人员进行安置,相关安置事宜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因此影响股权变更后德晖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否则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一切相关损失。转让方违约责任签订本合同后转让方及德晖公司不得该公司及该土地房屋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达成股权或土地的任何形式之交易或合作,否则转让方应支付受让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合同签订后如出现原昆明德晖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对外债务或担保责任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海成与何景银等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原告李海成,男,年月日生。本院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和廉政监督卡,依法由审判员胡文安付新堂郭立英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胡文安担任审判长,郭立英主审。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年月日,原告申请审判员郭立英回避,后经院长决定,审判员郭立英回避,合议庭成员变更为骆幸琪胡文安付新堂,由审判员骆幸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变更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原告李海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建赵海平,被告何景银及其委托代理人原献伟,被告杜联合赵康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乃祥张争艳均到庭参加诉讼。年月日,被告何景银申请本案的承办法官和承办庭回避,经报请院长后,决定驳回被告何景银的回避申请,并口头告知被告何景银。被告何景银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经院长决定,将该案转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合议庭成员变更为审判员周国付孙小妹,人民陪审员韩守泰,由审判员周国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变更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原告李海成的委托代理人王小建,被告何景银及其委托代理人原献伟,被告杜联合赵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乃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告李海成是辉县市高庄乡腾飞采石厂(以下简称腾飞采石厂)这一私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负责人,并拥有国家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依法享有采矿权。

为了减少合伙经营期间的损失,被告何景银才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转让采石厂,转让时原告也知道,该转让款项暂由被告何景银保管。由于本案涉及合伙问题,且合伙人之间没有终止合伙关系和进行合伙清算,所以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采石厂转让协议书,采石厂转让协议范本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杜联合赵康辩称,一被告杜联合赵康与何景银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确认其效力;二原告是否属于腾飞采石厂的股东,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与被告杜联合赵康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腾飞采石厂是原告个人投资,采石厂转让协议书,采石厂转让协议范本还是合伙人共同投资开办,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何景银与被告杜联合赵康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三被告应否返采石厂转让协议书,采石厂转让协议范本还原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年月5日××村委会与胡××宋××签订的××村白山凹东沟房墟凹租赁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村委会将白山凹东沟房墟凹(原腾飞采石厂)租赁给胡××宋××二人开采十五年,前两年租赁费000元/年,以后500元/年。003年月日××村委会与吴××转让承包协议腾飞采石厂营业执照,主要内容:003年月日,胡××宋××资金不足,经××村委会同意,将腾飞采石厂转让给吴××经营。主要内容:采矿权人李海成,经济类型:私营独资企业,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200年月日。被告何景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年月日,被告何景银代表腾飞采石厂与辉县市胜利采石厂签订的胜利采石厂转让协议一份,胜利采石厂郭××郭××收到何景银转让款收据六份。证明何景银等人合伙后兼并了原胜利采石厂,何景银代表该协议中乙方腾飞采石厂签订的协议,转让款均由何景银支付。、008年月日何景银与王××签订的王××采石厂转让协议一份,009年月日何景银与王××签订的采石厂补充协议一份,王××收到何景银转让款收据二份。年月日何景银与××村委会签订的腾飞采石厂开采协议,原告李海成从年月到年月在何景银处取款证明十四张,计九万余元,年0月2日原合伙人白××退股协议书一份。年月日何景银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分期合同一份,年月日何景银与许××石××签订的采石厂生产线安装合同一份,年月日何景银与卫辉市××有限公司签订的采石厂机械设备购销合同一份,年月1日何景银与河北省××公司签订的采石厂生产设施订货合同一份。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调查郭××赵××材料一份,证明原腾飞采石厂是赵××郭××李海成何景银李××白××六人合伙经营,现在仍未散伙问题达成协议。

认为:××村委会与被告何景银又签订了一份腾飞采石厂开采协议,原告提供的协议无效;对吴××与李海成签订的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李海成签订协议是受合伙人委托,协议上也没有显示甲方乙方是谁,协议约定的转让款其他合伙人均有支付。且书证证明力大于证言,两份证言不能对抗何景银提供的租赁协议;本案开庭不止一次,当时证人不能出庭,不代表以后仍不能出庭。原告对被告何景银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一只能证明何景银与原胜利采石厂签订收购协议的经过,不能证明何景银是腾飞采石厂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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