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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粉煤灰政策

添加时间:2015/07/11 页面更新:2024/04/23 关键词:国家发改委, 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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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年原国家经贸委原电力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实施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确立了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在投资政策建设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并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支持。原《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在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和相关优惠政策以及科技创新资金的扶持下,极大推动了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综合利用率由年的%提高到年的%。“十五”以来,在我国能源消费迅速增长,煤炭产量逐年增加燃煤电厂呈跨越式发展粉煤灰产生量急剧增加的情况下,粉煤灰综合利用量稳步提高。

目前,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方式有生产水泥混凝土及其他建材产品,在建筑工程筑路改良土壤回填生产生物复,提取物质实现高值化利用等,涉及建材建筑冶金化工农业等多个领域,涌现出一批专业化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目前,粉煤灰在建筑工程中作为混凝土砂浆的掺合料使用;在建材工业中作为原料生产粉煤灰砖墙板陶粒等新型墙体材料;在道路工程中作路面基层材料等领域的技术及应用已经十分成熟。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粉煤灰生产建材产品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产亿块以上的生产线成为主导发展方向。

高铝粉煤灰制氧化铝技术列入“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产业化示范工程取得积极进展;利用粉煤灰中提取微珠生产耐火材料和保温材料也形成一定规模。近年来我国火力发电发展较快,粉煤灰产生量逐年增加,“十五”未粉煤灰年产生量达亿吨,“十一五”末粉煤灰年产生量达亿吨,据预测“十二五”末粉煤灰年产生量将达到亿吨,综合利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从整体看粉煤灰综合利用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较为突出,煤炭资源和火电厂较为集中的地区,受地域产品市场和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和规模偏低,一些地区占用土地和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需要继续巩固和深入推动。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综合利用水平高,粉煤灰正在作为一种“资源”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地方政府和利废企业的积极性很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粉煤灰供不应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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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综合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等高新技术也已研制成功并投入生产,这都对粉煤灰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随着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继出台,尤其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资源综合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有《管理办法》中的诸多内容都与其存在一定差距。

此外,原《管理办法》中对于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方式等,自《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号)颁布后,进行了多次调整。《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国家管理体制经历了两次机构改革,联合发布的六个部门中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撤销以及电力体制改革成立了五大电力公司,地方主管部门不明确,导致分级管理无法落实,造成了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在管理效力上有所削弱,需进一步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中的职责,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在原有粉煤灰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为粉煤灰不仅包括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飞灰,国家发改委粉煤灰政策还包括燃烧副产物炉底渣。一是在常规燃煤电厂基础上,增加了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电厂;二是明确“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三是规定“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年储灰量设计。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粉煤灰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共同推动的协调和管理机制。明确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数据信息统计体系。同时,对违规占地产生环境污染以及综合利用产品达不到质量和建筑工程要求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处罚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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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求以省为单位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从电厂建设粉煤灰堆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等方面予以统筹考虑,并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根据《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对粉煤灰堆放运输,处置和利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如“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问:国家将重点在哪些方面鼓励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答:《管理办法》从以下五个方面明确了鼓励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一)鼓励对粉煤灰进行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包括支持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支持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作为火力发电大国,我国每年产生的粉煤灰量巨大,“十一五”末年产生量达亿吨,据预测“十二五”末粉煤灰年产生量将达到亿吨。

包括支持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支持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黏土进行配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一些研究表明,粉煤灰中有多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化合物等物质,其中包括可能导致神经系统损伤出生缺陷甚至癌症的重金属。大量的粉煤灰如不加以处理,会产生扬尘,污染大气,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排入河道水系会造成河流淤塞,污染水质。

(记者朱剑红)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第九条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掌握本地区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条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第十一条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年储灰量设计,且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等相关要求。第十二条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包括从湿排灰堆场(库)取灰点电厂储装运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第十五条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第三章鼓励措施第十六条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三)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第十七条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

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同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傅涛简评“水十条”:让产业梦想照进现实月日,国务院正式签发“水十条”(国发〔01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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