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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证延期说明,探矿权采矿权区别

添加时间:2015/08/13 页面更新:2024/04/19 关键词:探矿权证, 探矿权采, 说明探矿权采, 探矿权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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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明友律师探矿权证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颁发给申请人,用以证明申请人对其申请批准区域内享有探矿权的权属凭证。

申请办理探矿权应提交的资料:(一),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申请: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探矿权证延期说明,探矿权采矿权区别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办理探矿权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依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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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年。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有权对以下行为做出处罚。)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个月的。)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国铝业网在实践中,有的矿业权人没有采取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而是采取承包股份转让合伙份额转让联营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一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因一方不配合办理报批手续而产生的风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经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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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一方(实践中多为转让方)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不履行报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而生效时,合同对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守约的一方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这也是目前矿业权转让交易中最突出最普遍的风险之一。二因现行法律对矿业权承包缺乏清晰的界定而产生的风险在实践中,矿业权出租矿业权合作和矿业权承包之间往往难以区分,致使上述三种法律关系时常发生混淆,对合同的效力乃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有些采矿权承包合同约定,每采出一定数量的矿产品,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费,这种合同属于典型的劳务承包合同。有些采矿权承包合同约定,采矿权人将采矿许可证项下的矿山全部或者部分承包给他人进行采矿,由承包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由承包人享有,承包人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三因行政许可与物权混为一体而产生的风险一方面,由于我国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调整和干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相关理论准备不足,没有正确区分公法与私法主体法与客体法特许权与物权之间的区别和功能界限,致使我国矿产资源立法将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资格能力同矿业权这一独立的物权相混淆,从而使矿业权成了一种行政许可与物权合二为一的客体。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均属于用益物权,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十分明显的差异: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较少,且无年检制度或吊销制度;矿业权属于一种行政色彩十分浓厚的物权,不但其流转需要满足十分严格的条件,而且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对矿业权人实施吊销矿业权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如果探矿权采矿权流转中存在上述情形,不但转让合同本身可能得不到批准,而且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也存在被吊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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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将失去效力,相关当事人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目的将无法达成。四因探矿权采矿权不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所产生的风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探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是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三是探矿权权属无争议;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采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年;二是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合同之前,未对转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而在签订合同支付定金预付款或全部价款后才发现探矿权采矿权不符合转让条件无法获得审批机关批准时,将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受让方在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合同前必须对转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以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gubaeastmoneycom/look,,7069667一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一)探矿权概述探矿权的定义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据此,探矿权人的主要权利是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勘查,其仅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并不直接享有采矿的权利和资格。(二)采矿权概述采矿权定义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如下: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申请有效期的延续;依法申请采矿权的转让和变更;申请停办关闭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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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在开采过程中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年度报告。(三)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法律界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鉴于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单位个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的客体是一组权利和责任,主要是特定空间不确定性大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现实和潜在经济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特定一个或共生伴生矿种自然资源探查权利和责任。

而采矿权是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空间不确定性相对前者小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现实和潜在经济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特定一个或共生伴生矿种自然资源开采权利和责任。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而言,探矿权与采矿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赋予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两者不可等同对待。探矿权价值的最终实现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年。”“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次,每次不得超过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以勘查矿产资源为主要权利的探矿权,其本身不能产生经济利用价值,要通过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方式,通过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来实现经济价值。二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律制度根据矿种的不同,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定程序繁简不文章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定程序较复杂的煤炭矿种为例,对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定程序详述如下:(一)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根据法律规定,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勘探开发单项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

煤炭矿区内勘探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求,凡不符合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核准,煤炭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已批准总体规划的矿区,根据资源勘探和生产开发的变化,需要调整矿区范围井田划分建设规模等主要规划内容的,要及时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按相应程序报批。(二)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探矿权证延期说明,探矿权采矿权区别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益为原则。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证。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三)设立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及其批复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和矿井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有矿山设计;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根据《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号)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含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或项目所属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四)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应提交的申请资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矿山安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探矿权证延期说明,探矿权采矿权区别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矿井安全评价及其批复。审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意见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是否相一致;矿山生产规模是否有变化是否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是否合理;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是否合理;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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