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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改为采矿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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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李鹏年月1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人采矿生产满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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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第十四条末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步伐,结合实际,现将督促探矿权转采矿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探矿权专项检查和探矿权年检工作,在现有勘查工作程度基础上,督促探矿权人,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和勘查力度,加快矿产资源勘探步伐。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探矿权项目和具备开采条件的项目(详见附件),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做好服务工作,将进展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协调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等问题,给矿业权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办理手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协调的问题及时向州国土资源局汇报。三对已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探矿权项目,责令其采矿权人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探转采手续,否则探矿权不予延续,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加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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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探矿权项目在个月内因自身原因未申请探转采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引进有实力的大集团大公司对项目进行整合。附件:探矿权详查以上(含详查)及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统计表巴州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号rar填写如下表单,免费试用行情短信!也可直接拨打:-申请试用详细资料请点击:填写如下表单,免费试用实时行情!也可直接拨打:-申请试用详细资料请点击: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具体条件(一)转让探矿权的具体条件时间条件: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元;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报告日内批复。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程序(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申请和受理探矿权采矿权人提出转让申请前应做好的几项工作部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或采矿权的部分开采范围),必须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分立登记,在拟转让的部分设定独立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在原探矿权采矿权法定时效内,不足以完成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或不足以开展相应勘查开采工作的,转让申请人应同时或提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以出售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以作价出资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先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完成企业股份制改制手续,并明确原探矿权采矿权人和新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申请资料转让申请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情况报告;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改为采矿权的条件还应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和确认书;国有企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转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探矿权改为采矿权的条件有关资料。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人提交了上述申请资料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管理机关应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资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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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新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流程(见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方式(一)出售作价出资合作探矿权采矿权出售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注意事项探矿权采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机构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探矿权采矿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定合资或合作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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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部分出售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二)探矿权采矿权出租探矿权采矿权出租是探矿权采矿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探矿权采矿权租凭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申请提交资料出租申请书;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采矿权租赁合同书;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转让探矿权的具体条件时间条件: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元;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报告日内批复。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三年六月十一日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章总则条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第六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章范围第七条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的矿产;(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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